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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工作指引
来源:长惠环保 | 作者:长惠环保 | 发布时间: 28天前 | 6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编制预案法律依据:最新《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二、备案管理 最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6月5日实施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三、预案报备流程:

第一步:企业自行或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

第二步:专家评估意见

第三步:提交备案

第四步:审核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