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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来源: | 作者:长惠环保 | 发布时间: 26天前 | 54 次浏览 | 分享到:

环保验收的核心流程主要包括自查与报告编制、公示与信息公开、验收实施与备案三个阶段,需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具体流程如下:‌


一、自查与报告编制阶段

‌1、环境保护设施检查与调试‌

1)建设单位需在项目竣工后核查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并符合审批要求。

2)调试前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涉及),且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需达标。

‌2、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1)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生态影响类项目则依据《生态影响类技术规范》。

2)若建设单位无编制能力,可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完成,但需对报告结论负责。

二、公示与信息公开阶段

‌3、信息公示与公众监督‌

‌1)竣工日期与调试时间公示‌:需在项目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并在调试前公示起止时间。

‌2)验收报告公示‌:验收报告(含监测报告、验收意见及其他说明)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三、验收实施与备案阶段

‌4、验收意见形成与整改‌

1)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工作组(含专家、设计单位、监测机构代表等)进行现场检查与资料审查,形成验收意见。

2)若存在未落实环保设施、污染物超标、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等问题,需整改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5、备案与存档‌

1)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需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信息并完成备案。

2)验收报告及相关档案需存档备查。

注:关键注意事项

‌1)验收期限‌:一般为3个月(自环保设施竣工起算),最长可延至12个月。

‌2)禁止情形‌:环境保护设施未同步建成、无排污许可证调试、验收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导致验收失败并面临处罚。

‌3)分期验收‌:分期建设项目可依法分期验收。

通过上述流程,建设单位需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投产,并承担验收全过程的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