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
2004年10月1日实施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中规定:
第十四条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清洁生产中心、工程咨询单位等咨询服务机构协助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五条 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和污染防治管理,了解清洁生产知识,掌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技术人员;
(三)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务的制度措施。
第十六条 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直属企业应当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送当地环境保护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七条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报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第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提出的实施计划,组织和落实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立国家级清洁生产专家库,发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和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培训,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建立地方清洁生产专家库。
清洁生产审核的作用
对于企业,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可以实现以下目的:
(1)确定企业有关单元操作、原材料、产品、用水、能源和废弃物的资料;
(2)确定企业废弃物的来源、数量以及类型,确定废弃物削减目标,制定经济有效的削减废弃物产生的对策;
(3)提高企业对由削减废弃物获得环境和经济效益的认识和知识;
(4)判定企业效率的低下的瓶颈部位和管理不善的地方;
(5)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产品和服务质量;
(6)帮助企业环境达标,减少环境风险,加强社会责任感。
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则
清洁生产审核是指对组织产品生产或提供服务全过程的重点或优先环节、工序产生的污染进行定量监测,找出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的原因,然后有的放矢地提出对策、制定方案,减少和防止污染物的产生。清洁生产审核首先是对组织现在的和计划进行的产品生产和服务实行预防污染的分析和评估。在实行预防污染分析和评估的过程中,制定并实施减少能源、资源和原材料使用,消除或减少产品和生产过程中有毒物质的使用,减少各种废弃物排放的数量及其毒性的方案。
1. 废弃物在哪里产生?通过现场调查和物料平衡找出废弃物的产生部位并确定产生量。
2.为什么会产生废弃物?这要求分析产品生产过程(如图)的每个环节。
3.如何消除这些废弃物?针对每一个废弃物产生原因,设计相应的清洁生产方案,包括无/低费方案和中/高费方案,方案可以是一个、几个甚至几十个,通过实验这些清洁生产方案来消除这些废弃物产生原因,从而达到减少废弃物产生的目的。
生产过程框图:
根据上述生产过程框图,对废弃物的产生原因分析要针对八个方面进行:
(1) 原辅材料和能源
(2) 技术工艺
(3) 设备
(4) 过程控制
(5) 产品
(6) 管理
(7) 员工
(8) 废物
清洁生产审核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通过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物产生量,达到环境与经济“双赢”目的。
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
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中规定:
第十条 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公布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企业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二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向有管辖权的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拟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计划,并按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内容、程序组织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三条 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
(一)审核准备。开展培训和宣传,成立由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
(二)预审核。在对企业生产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和企业清洁生产目标;
(三)审核。通过对生产和服务过程的投入产出进行分析,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资源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资源浪费环节和污染物产生的原因;
(四)实施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对物料流失、资源浪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进行分析,提出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并进行方案的初步筛选;
(五)实施方案的确定。对初步筛选的清洁生产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确定企业拟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
(六)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和结果、清洁生产方案汇总和效益预测分析、清洁生产方案实施计划等。
清洁生产审核的类型
“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因此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和强制性审核。
(1) 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开展组织为主。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清洁生产中心、工程咨询单位等咨询服务机构协助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2)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第三款规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要求,以下三类企业必须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①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即超标排污企业;
②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
③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清洁生产审核的范围
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中规定:
第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危险化学品目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九条 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初选名单,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每年发布一批,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量,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分期分批确定,书面通知企业,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清洁生产审核的对象
1996年,联合国环境署关于清洁生产的定义为:
清洁生产是一种新的创造性的思想,该思想将整体预防的环境战略持续应用于生产过程、产品和服务中,以增加生态效率和减少人类及环境的风险。
——对生产过程,要求节约原材料和能源,淘汰有毒原材料,减少降低所有废弃物的数量和毒性。
——对产品,要求减少从原材料提炼到产品最终处置的全生命周期的不利影响。
——对服务,要求将环境因素纳入设计和所提供的服务中。
按照联合国环境署的定义和多年的工作实践,证明清洁生产审核适合于三类对象:
第一产业:农业,例如农场、养殖场、林场等;
第二产业:工业,例如:采矿场、石油开采、机械加工厂等;
第三产业:服务业,例如:酒店、铁路汽车运输公司、邮局等。
通常我们将上述的审核统称为组织清洁生产审核,或清洁生产审核。目前在我们国家已经开展了上述三个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但绝大多数的审核基本集中在第二产业---工业,所以通常听到的是企业清洁生产审核。